相关问答
你的情况说的不够清楚,建议你补充详细的案件情况,再为你进行了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计算方法 【例题】截至2013年,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为500万元,并且该准备金已在所得税前扣除。2014年该公司发生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新法下发后此文件已废止。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所发行的损失,如同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样,需要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的要求,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并非一律都是允许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在税务处理上已做经被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出现,导致这些已被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重新为企业所掌握,成为企业的资产,或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当这个已被扣除的损失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就应该视为企业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当期收入的具体数额,要看企业实际收回的数额,如果是全部收回时,则以全部收回的资产额确认收入;如果只是部分收回时,就以收回的部分资产额确认收入。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1、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2、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3、所以企业发生的坏账在计提的时候不可以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的时候才可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1304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8人已浏览
988人已浏览
1,073人已浏览
1,5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