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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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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二)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明文件的;(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督的。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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