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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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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是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问题详细解答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人。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自己撞了人,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量刑。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以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仔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要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只是由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3)被害人死亡是由逃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外,不涉及其他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涉及其他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因事故造成他人重伤逃逸,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医生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在抢救期间因其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行为人肇事造成他人重伤后,甚至将被害人拖到偏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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