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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赠与财产的分割是除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夫或妻一方的以外,该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协商进行分割,达不成一致的,可由法院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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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案情简介:2002年李x雨与小周结婚。2004年,李x雨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李x雨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后因小周有了外遇,李x雨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周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李x雨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2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东莞律师解读:从李x雨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2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李x雨的。因此,这12万元应视为李x雨和小周的共同财产。可见,李x雨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李x雨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李x雨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东莞律师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婚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不予分割。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的财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的,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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