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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可...
1、书证。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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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具体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双方经济状况; 6、住房证据材料; 7、子女状况; 8、财产清单等等。
婚外情证据一:照片。如果配偶与第三者有比较亲密的照片,这种照片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婚外情证据二:录音。能够显示配偶与第三者有亲密关系的谈话录音。婚外情证据三:录像。配偶与第三者搞婚外情的录像。婚外情证据四:手机短信。配偶如果有婚外情,可能经常通过短信与第三者联系,这些短信中往往涉及婚外情内容。因此手机短信是证明婚外情的重要证据。婚外情证据五:电子邮件。有些配偶会通过电子邮件与第三者进行联系,因此,电子邮件也是婚外情的证据。婚外情证据六:配偶和第三者承认材料。配偶或者第三者写的诸如不再保持联系、保证不再发生婚外情之类的保证书等,也是婚外情的证据。婚外情证据七:邻居、朋友的证言。邻居或者朋友出面作证配偶有婚外情的证言。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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