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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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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六)港、XX、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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