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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相关规定,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将如数退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分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继续侦查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相关规定,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将如数退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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