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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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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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