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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意见仅供参考:“会按照香港的规定处理的”...
不会的。这个是行政处罚,留了案底一般是指触犯刑法,接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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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治安处罚~~~最多就是劳教 《社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如果是治安案件,拘留期满之后就会放人,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请律师,帮助辩护,由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处罚法》处罚: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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