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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 2、有侵害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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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三、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可知,其是对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归属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成立的前提即是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即该行为应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的违法侵害(不法)及实质的违法侵害(不当)。违背善良风俗较诸“侵害他人权利”更具有不法内容,可称之为加重的违法性。虽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违法性,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某些侵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学理上将之统称为违法阻却行为。所谓违法阻却行为是指表面具有违法性,但基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法律特别规定其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违法阻却行为虽然造成侵害后果,但基于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成立侵权行为,自然也就无承担侵权责任可言。
精神赔偿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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