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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双方都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选择协议离婚,需要适当处理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监护权,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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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选择协议离婚,需要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做出适当的处理,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只有单方认为感情破裂想离婚,或者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却不能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需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制度。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更不是离婚前必须先分居两年。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认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分居时间的长短不是离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去办理。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当男女双方到达了法定年龄后,也是可以通过双方的意愿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出现了感情问题后,也会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了两年以上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已经感情不和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动离婚。
分居需要以下几点:1、分居强调夫妻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分居;3、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但调解后不可能和好。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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