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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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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行业协会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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