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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征地补偿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
一般来说,农民土地征用赔偿有五部分组成,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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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耕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补偿计算为10倍。(2)征用养殖鱼塘时,土地补偿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8倍。(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计算12倍;(4)征用其他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10倍;(5)征用未使用土地时,土地补偿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5倍;(6)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10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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