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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在于,它不能像书证和物证一样固定在案件发生时。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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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影响干扰;二是可能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证言的形成过程每个阶段可能有误差。(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另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证言的意义在于它与诉讼中其他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揭露得更为深入。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比较,具有生动形象、具体的优点,但在证明力上客观性较差,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在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即使是一个诚实的人提供的情况,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因此,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感知阶段,证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有的敏感,有的迟钝,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人对某一种事物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物却感到迟钝,见其所短。在记忆阶段,人的记忆力因人而异,通常人的记忆能力与遗传因素、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具有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健康的人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年轻人往往比老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另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是否对其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者是否努力地进行细心的观察,也对记忆的长久性与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的淡忘或模糊。这些因素都不能忽略。在陈述阶段,证人证言的证据力取决于证人对其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具有密切联系。 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从广义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包括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 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影响,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着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及使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做到对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证人的资格条件如下: 一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状况、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 二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丧失作证资格的相对条件,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事非,能不能正确表达。 三是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 四是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这是因为只有公民个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本身并无这种感知能力。
1、邻居的证言 对方的出轨行为,肯定不是透明的,周围的邻居多多少少都能看到一些现象或苗头,请求邻居作证,取得邻居的证言,这是很常见的一种方法。 2、公证过的书信、邮件或聊天记录 被出轨的一方可以拍下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或截屏Email、微信的聊天记录,保存下来,拿去公证。这些公证后的证据虽然不是100%有效,但也是可以作为辅助的证据给法官参考的。 3、出轨的人与出轨对象的亲密动作的照片或者视频 他们拥抱、牵手、接吻或者更加亲密的动作的相关视频和照片,这些都是可以充分证明对方是在婚内出轨的,但是切记有个前提,就是最好是在公共场合拍的。 4、对方认错的书面材料 有些出轨的男人或者女人,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之时,可能会碍于情面、或迫于道德谴责的压力,会写的承认出轨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或者“悔过书”,这些书面材料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证据。 5、开房记录、监控录像或者其他生活证据 出轨的人与第三者的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或是租房时的房租、水电费缴费单等,这些也是有效的婚内出轨证据。 6、单位处罚材料 如果出轨的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单位对于员工的生活作风一般都是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的,如果单位查实员工存在婚外情的现象,有时会对其进行书面的处罚通知。这些通知或者通报材料也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1、一方在出轨后被抓,写下保证书或者承诺书。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一方出轨一次后,对方考虑到家庭,比如孩子、父母等等因素,可能会选择原谅对方,但是为了警醒对方,同时也会让其写下保证书保证下次不会再犯。保证书或者承诺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证明对方出轨,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是违背了对方真实意愿的,可能不会采信。比如一方本没有实际出轨(捕风捉影)或者只是精神出轨,对方要求必须写下保证书否则就离婚,那么这类的保证书缺乏事实存在不会被采信。 2、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亲密照片等。这类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的过程需要注意取得合法性问题。同时想让出轨方与第三者往来的短信、邮件、聊天记录被法院采信,要保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账号是谁的、消息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否则很难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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