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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
关于退休去世丧葬费的问题,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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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的,社保部门要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一般几千元左右。
1、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苏人社发〔2011〕236号《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调整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具体请直接咨询所属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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