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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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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则需要根据以下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加害人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五)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的后果;(4)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说来,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判决离婚。也就是说,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的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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