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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高利贷恐吓应当报警,高利贷的风险有: 1、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2、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遇到高利贷恐吓可以报警。高利贷存在剥削重和非生产性风险。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属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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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防范高利贷风险的方法有: 1、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2、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3、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贷风险的显现可分为五阶段:无风险——风险积聚——风险苗头——风险爆发——酿成危机。为此,监管者要做好风险监测——风险提示——风险报告——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工作。但由于在第一、二阶段,风险十分隐蔽,或只是处于隐患阶段,因此,要监测或评估其风险程度往往十分困难。 在高利贷风险形成的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只要加强防范,适当提高风险警示即可有效遏制。但越到后期阶段,其发生具有很强突发性,危机酿成往往不可预测,危机爆发破坏力又比一般初期阶段预估要大得多。而且,在苗头阶段对高利贷风险的评估往往缺乏技术性支持,评估失准频率很高,往往轻视了其杀伤力。 尽管高利贷风险的表现形式各异,但仍有迹可寻,常常表现为:“炒”钱乱象——标志性事件——资金大窟窿——信用环境破坏——信心丧失。引发风险大爆发的导火索则常在于:一是整个资金链条中某一环节脆弱崩断,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二是金字塔中某层次高利贷传销会员无力承担资金筹集,导致整体崩塌。三是某一突发事件引发,如立人教育集团“重组”,突然宣布停止一切本息兑付引发。四是被借贷关系人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五是债主蒸发,引发群体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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