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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XX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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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报批稿经新闻出版XX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由新闻出版XX批准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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