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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
法律规定,行人通过十字路口或者过马路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马路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过;通过没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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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8日,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宣布经过一个“缓冲期”之后,罚款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行为。“行人、骑车人闯红灯的话,不再像以前那样,协管员拉你回来,而是将由交警开罚单。”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听劝阻强行闯灯的行人和骑车人,走到路口对面的“终点”时会被交警处罚。考虑到行人和骑车人的违法特点,一线交警存在执法难度,因此交管部门将把罚款处罚作为执法手段的其中一种,暂时仅针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骑车人和行人进行处罚,对其他人员以教育等形式来辅助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
行人闯红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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