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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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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古坟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和实物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贵的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请相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个人收藏的文物不得转卖利益,不得擅自转卖给外国人。擅自出售是指向外国人出售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擅自赠送的是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销售,赠成功,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是一择性的罪名。如果行为者只触犯了其中一项罪名,他将被判刑。行为者同时有两种行为的,可以设定两种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珍贵的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那么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应不应该按照本罪进行处罚。关于行为者擅自销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为了销售利益,赠送给他人或者自己收藏,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来考虑。
《刑法》(2015年修正)第三百二十四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2015年修正)第三百二十四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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