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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两种情形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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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证据可分为外遇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证据等影响夫妻关系的证据。所谓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或录像、磁带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者通过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爱人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因一方或婚外关系、实施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合理合法的。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够证明对方的过错,所以在这样的诉讼中收集证据尤为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若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两种情形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如果是男方经常殴打女方,那么女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不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货车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避免男方转移财产,虽然中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很麻烦,还要形成别的诉讼,况且再出现个善意第三人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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