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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有争议的诉讼对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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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民事诉讼第三人上诉状,一般是为了查明案情或者与案件有牵连才参加诉讼的。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也才可能被上诉。 1、如果他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就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他是被原审原告上诉,他的地位就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或者原审被告对原告提起上诉,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一、第三人的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1)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2)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二、第三人例子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某物,但是丙认为某物为其所有,这时丙就可以提处诉讼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欠乙1万元钱不还,而丙又欠乙1万元并且已经到期,而乙既不还甲钱也不找丙要求还钱,这时候甲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丙还钱,这时候就可以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诉讼案件与其有关,而参与到诉讼中的人。审理案件中适当的申请追加第三人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高效地审理案件。事件错综复杂的关系,能够慢慢理清,防止诉累。并且更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举例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举例子说明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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