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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城市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吃、穿、住、医、葬五保供养。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持协议。双方自愿当天签订协议书面,立即生效,不得变更协议书面。
说明他们的亲属关系,说明他们的身份信息,表明他们的赡养意愿,并加盖印章。强调父女关系,属于法定赡养关系。《老年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城市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吃、穿、住、医、葬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持协议。双方自愿当天签订协议书面,立即生效,不得变更协议书面。
享受赡养老人的扣除,只需填写相关信息,无需提交信息。填写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此外,如果有共同赡养人,还应填写共同赡养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等信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60岁以上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和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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