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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相关的规定,不予返还彩礼的条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一起共同生活的。 2、一般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活时间为两年以上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而且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但是,给付彩礼的一方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情形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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