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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坠物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不幸的是,这期间作为读者的我们成为了受害者,应该要怎么办,那么发生高空坠物怎么办要怎么维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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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 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协助照顾伤者。 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工地发生高空坠物造成相关人员人身伤害,需要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明确的话,则应该由具体责任人来进行赔偿。如果无法划分具体责任,则应该由可能造成坠物情况的人员来负责。 所以,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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