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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自诉反诉状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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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即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被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一审未提起反诉,二审时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但是,如果反诉应由其他法院独家管辖,或者与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则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另行起诉。反诉是独立的诉讼,提起反诉的条件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本诉一致。反诉的独立性也表现在反诉不依附于本诉,本诉原告撤回,不影响反诉程序,应继续审理。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民诉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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