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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根据: 1、子女没有超过两周岁,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原则上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2、子女年龄达到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真...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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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但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有法官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也有法官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法官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有必要尽快厘清此问题。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3、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民法典》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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