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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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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无过失的,汽车方面负全部赔偿责任。2、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汽车方面的赔偿责任的汽车方面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受害者和汽车方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错误的双方分担损失。4、交通事故不是汽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汽车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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