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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工作单位、住...
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卷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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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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