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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原因:离婚后的女人一般年龄较大,而生育对女性的年龄有一定的要求,男人选择这类女人时有顾虑;另外,男人一般喜欢年轻、单纯一点的女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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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客观原因:离婚后的女人一般年龄较大,而生育对女性的年龄有一定的要求,男人选择这类女人时有顾虑;另外,男人一般喜欢年轻、单纯一点的女人,这几乎是一种生物为后代着想的本能。由于社会角色和感受的文化不同,女性很难理解男性这种复杂多虑的心理。 2、离婚女人不少因为自身性格有缺陷,导致离婚的。男人在与这类女人交往时容易看出其性格缺陷而放弃。一般说来,这类女人的性格有不同程度的暴躁、骄横、虚荣、嫉妒、偏狭、悭吝、任性、自私、懒惰、放纵、不讲卫生、不敬公婆、幼稚、不求上进、享乐主义、趣味低级、经济或感情依赖性过强而不能自立等问题的比较多
(1),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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