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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华侨、XX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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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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