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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执行行

2021-10-0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条《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销售、破损被检查、没收的财产,或者被检查、保管的财产,或者被命令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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