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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正式确定了洗钱罪,当时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确是如作者所言三类,随即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则将“上游犯罪”增加为四...
涉税洗钱类型主要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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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行为所直接产生的非法财产性利益:包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2、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时间范围,可以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2、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洗钱罪的特点:(一)本罪侵犯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侵犯金融秩序,侵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侵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和外汇管理规定。(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将金融票据转换为现金,将该现金(例如人民币)转换为彼此的现金(例如美元),将该金融票据(例如外国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转换为彼此的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转移到海外5、用其他方式隐瞒犯罪的违法收入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隐瞒、隐瞒犯罪的违法收入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所有方法,如将犯罪收入投资某行业,用犯罪收入购买房地产等。(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公司(4)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的,行为者知道自己的行为隐瞒了犯罪的违法收入,隐瞒了其来源和性质,故意为了利益,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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