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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为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出修正,增加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认定为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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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根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一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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