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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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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八)展览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侵权的出版物绝对是没有版权的、复制等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参考资料,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即通过放映机;(七)出租权、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录音,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即改变作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十一)广播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翻录、摄影;(一)发表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十三)摄制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复制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复印;(二)署名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十)放映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六)发行权、声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即公开表演作品、篡改的权利,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四)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而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拓印,即以印刷、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的出版物在发行;(九)表演权;(十六)汇编权、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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