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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2021-01-18
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主要是查验当事人申请涉外登记离婚的材料是否齐全。 (2)经过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充的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的涉外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并询问但是人的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然后,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5)发证。 (责任编辑:小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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