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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您可以通过与债权方进行协商,争取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选择分期付款来减轻您的负担和压力。如果您已经拥有债权,也可以考虑将该项债权转让以偿还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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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6月,A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我要求A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A表示经济困难,其所借5万元以后会还,但借据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利息不同意支付。请问,借款人A是否可以不支付我的利息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中对利息上限的约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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