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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重大事故责任,事由公司和公司的负责人承担责任的,跟部门没有关系,建议来电详细说明情况,进行详细咨询...
这首先要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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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问最后由谁负责,那毫无疑问,肯定是实际用款人负责偿还;如果是项目部的老板实际使用的自然应该由该老板负责。 当然如果债权人起诉,自然会将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以及公司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或连带偿还。估计公司肯定会判承担责任,即便是公司实际承担了,公司仍可以向项目部(负责人)也就是实际用款人追偿,并可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你介绍的情况只是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一种现象,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此类案例律师实践中相当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主体是特殊单位,本罪属于过失犯罪,项目经理不是犯罪主体。 项目经理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咨询的项目公司与项目部,由合作双方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分配利润。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项目资金时,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发起人除了向贷款人做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为项目公司偿还债务。 项目公司的职责是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接受保证金,同时接受分包商或供应商保证金的转让,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负责同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与出口信用贷款人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用贷款担保,并接受项目担保;负责向担保信托方转让收入,例如,销售合同收入,道路、桥梁、隧道的过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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