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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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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有人利用了他的信用卡对他人诈骗,并且还得到了一定数量的财物,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该怎么追究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并且顺利地得到财物,财物总的价值达到了五千元以上但是还不满足五万元的,可以对于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做出五年以下的刑期的决定或者拘役,同时要对这个进行罚款,罚款的钱数大概是在两万元到二十万之间。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顺利实施诈骗了,而且得到的财产总值是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或者没有满足这个具体的钱数,但是此时这个行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情节,可以对于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判处五年到十年间的刑期,同时对这个人罚款,罚款金额是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具体的钱数由法官依据案情决定。第三种情况,如果实施诈骗的人获得了五十万以上的不法巨款这个时候对于这个的处罚是要更为严重的,可以对这个人进行无期限关押或者是处十年以上有期限的刑期,同时罚款的金额也随之增加,可以对这个人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对这个人进行罚款。综上所述,对于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而且顺利得手的人所判处的刑罚主要是依据这个人最终依靠这个行为真正拿到手的财物价值的数额。数额大自然得到的惩处力度也就重,数额小自然得到的惩处力度也就小。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会对这个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进行考虑,如果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情节严重的,也不排除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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