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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出书面裁定,所以法院可以依实际情况进行决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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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享有上诉权,不应当对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出上诉。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行政管辖移送裁定书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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