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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攀比、不追求超出自家(父母能提供的费用)经济能力的物品,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 如何防范陷入校园贷陷阱 如何防范陷入校园贷...
1、学校以还贷款为由向教师集资不能构成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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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方式:校园宣传海报、宣传画、自编自导文艺演出,让每个学生参与进来。 现代方式:微信转发、群转发、朋友圈现身说法、爆料案例、校园网络平台、论坛等。 家家贴告示,还有不识字。所有的宣传都是相对的,永远有人相信这些,但是你做的越多,受骗上当的人就越少,我们只能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只要是符合条件非法集资及校园网贷就能立案量刑。
老百姓想要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证券,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不要轻信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他们往往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群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活动,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警方提醒社会公众不要轻信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承诺,以免造成无以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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