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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不一定构成立功。提供的一定线索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能够侦破其他的案件,成立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
罪犯只有在到案后为警方提供线索才被认定为立功,而在逃期间提供线索的不被视为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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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向公安人员检举宋某时,并不知道宋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发生,杨某实施“犯意引诱”既不符合立功的条件、立法目的,更是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因此,不构成立功。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被告人到案后,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所实施的“犯意引诱”行为,可以认定构成立功。 1.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及其意见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既可以是已经发生案件的重要线索,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还可能是涉及惯犯的信息或线索。本案杨某检举、揭发时案件尚未发生,但杨某在公安人员的安排布控下,积极与宋某电话联系,约定见面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这符合《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构成立功。 2.杨某的行为并非实施“犯意引诱”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在特请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本案被告人宋某在接到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当即表示同意并携带毒品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贩卖,说明宋某不仅有贩卖毒品的犯意亦真实持有毒品且并非第一次贩卖毒品,结合宋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吸食毒品的事实,可以确定宋某以贩养吸的主观故意确实存在。 3.宋某的行为不违背立功的立法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遵守法律规定还是以身试法,是每一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都应当能够做出的正确选择。本案宋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接到电话时明知贩卖毒品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携带毒品主动前往交易,以身试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杨某检举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宋某,既不违背法律关于立功的规定,更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特别是对协助司法机关查获隐藏的犯罪,及时消除社会隐患,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积极的作用,理应受到国家的鼓励。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只要提供线索,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认为、地点。这种情况下,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他表示。谢亚龙在庭审中的陈述已经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线索具体有哪些呢,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最高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如果谢亚龙确实当庭指出了三个对其刑讯逼供的人,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当庭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提供了线索,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规定的是线索或者证据。”叶青解释,要求被告人自己举证证明被刑讯逼供不是强人所难吗,法院还是按照庭审流程继续审理下去的做法显然是非正常的行为。”叶青强调、时间、方式,要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叶青认为、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就已经属于提供了司法解释所要求的线索。当前不少人认为、公正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法庭辩论结束前: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当事人对刑讯逼供难以举证的情况,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方式。除此之外,处于被公权力监管之下、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翟建强调了“线索”二字,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于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除了身上明显的伤痕外,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这一规定还是十分明确的,就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按照该司法解释。”,法院就能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问题法院何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法院并没有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谢亚龙当庭翻供后?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也在其中、地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内容等都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线索:法院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对审判结果的公平被告人当庭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提供了线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在被告人提供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线索的情况下。不过,上午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是否刑讯逼供展开,法院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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