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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合法领养的孙女,是有继承权的,因为他们在法定关系上属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如果有遗嘱的话,那么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
外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你说的情况,外孙女本身没有继承权,但由于她的母亲有继承权但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她可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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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老汉有一儿子李某,李老汉50岁时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弃婴小芹。平时李老汉与小芹以祖孙相称。因为工作原因李某一直在县城居住,李老汉夫妇带着小芹一直在乡下居住,小芹由李老汉夫妇抚养成人。现李老汉去世了,在乡下遗留有房屋一栋。李某与小芹为李老汉的遗产发生纠纷。 李老汉是因为年龄相差悬殊,所以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称,李老汉不是为儿子李某收养的,李某也未抚养过小芹。李老汉在收养小芹之前生有儿子李某,但小芹当时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李老汉收养小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汉与小芹的收养关系成立,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养孙女有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抚养的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育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育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法律规定:孙子辈可以代父亲或母亲的位继承!不能直接继承爷爷的财产!除非爷爷立遗嘱把财产直接遗赠给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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