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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哪些为由判决的证据?

2022-08-29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收集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提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收集。主动收集将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应当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需要”加以限制。依照《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二类证据所涉及事项与实体争议无关且关系诉讼的进行,因此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 (二)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况虽然人民法院应当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这样的规定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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