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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 4、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检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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