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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立案管辖怎么确定, 骗子构成的罪名包括冒充军警人员罪名

2022-01-18
一、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依据您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建议您是在河南报案,经过核查后数额较大的,在移交上海公安处理为佳. 二、骗子构成的罪名是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1]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着重告诉公安机关。 三、关于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明确。 四、我的建议是在河南报警招摇撞骗罪,实在不行就是委托他人报案,进行书面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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