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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对外国保险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中国XX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XX公司,指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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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XX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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