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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不。本质上,拘留和拘留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批准逮捕前,在法律条件下对需要调查的犯人采取的紧急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拘留;逮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逮捕犯人后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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