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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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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然后根据鉴定的结果、用人单位投保情况、鉴定的次数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实际承担。第一、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该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由初次鉴定费的承担主体承担;第三、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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