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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已经达到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可以构成强奸罪,但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构成强奸罪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
与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女孩同居,只要是双方自愿没有强迫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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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满14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以下情况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2人以上轮奸(5)受害者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朔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乙奸淫幼女多人的;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法定刑3年以下减轻处罚。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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